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9日 A5 版)

  京工商朝商务听告字
〔2017〕第2号

北京瀚海柏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北京瀚海柏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中“施蓓”的签名,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施蓓本人亲笔签署,属虚假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2013年12月24日进行的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任治奇
联系电话:010—58205533—5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3月24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