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 务实 前瞻

——中欧竞争政策周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及搭售与捆绑研讨会侧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30日 A5 版)

  3月24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和欧盟竞争总司在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共同举办了第十四届中欧竞争政策周活动。与会者围绕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分析框架、搭售与捆绑的合理理由和抗辩、IT行业及其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分享了执法经验。来自全国的80余名反垄断执法骨干参加了本次活动。

执法扎实 合作密切
  此次研讨会是第十四届中欧竞争政策周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让工商系统一线执法人员更充分地学习和了解国际反垄断执法的专业知识及前沿动态,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特将此次研讨活动与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骨干培训班的课程结合起来,从执法实践需要的角度设置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陆万里在研讨会上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和欧盟竞争总司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从2009年起至今,先后在“中国—欧盟世贸项目”和“中欧伙伴关系项目”下成功举办了13届中欧竞争政策周活动,不仅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研讨,而且在执法经验方面互有学习借鉴,双方在此过程中都获益良多。
  据了解,2016年至今,我国工商机关在反垄断执法工作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国共立案查办涉嫌垄断行为案件17件,完成了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查办工作,对利乐公司处以6.67亿元罚款,受到社会广泛积极评价。《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办涉嫌垄断案件75件,结案46件,另有2件中止调查。此外,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殡葬等关系民生的行业和领域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1267件,结案585件,罚没金额1.67亿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欧盟竞争总司国际关系主管特本·陶福特表示,中欧竞争政策周是中欧双方在该领域的一项长期合作活动,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作非常紧密。欧盟一直致力于采用特殊手段规制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包括公用企业的反竞争和垄断行为,因此非常关注中国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进程和经验。特本表示很高兴看到中国工商机关近年来在反垄断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执法实践,高度赞扬去年中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认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不仅有利于加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拓展竞争政策的使用领域,同时会对国际合作和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希望能与中国就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相关问题有更多合作。

内容务实 关注前沿
  此次活动聚焦反垄断执法中普遍关注的实务问题,来自欧盟的专家结合案例重点介绍了非价格纵向协议、搭售和捆绑的认定及正当合理性考量,中方专家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同志介绍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和重点难点问题。此外,对于电子商务时代垄断领域的一些新问题,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胡纳方律师介绍了非价格纵向垄断行为的三种类型:独家经销体系、选择性分销体系和品牌专卖。胡纳方介绍了非价格纵向垄断的分析框架和原则,认为判断非价格纵向垄断行为时应评估8个方面的因素,如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欧盟的安全港条款为30%)、期限长短、市场成熟程度、网络效应、市场进入障碍、经销商的议价能力以及贸易层级等。
  对于市场上较为突出的搭售和捆绑问题,中欧专家从行为界定、证据获取、合理性抗辩等方面进行了实务研讨。欧盟竞争总司政策与战略司专家康斯坦汀娜重点讲授了欧盟对搭售和捆绑的法律规制。她指出,搭售捆绑有3种典型形式:搭售、纯粹捆绑、混合捆绑,违法搭售行为需要具备4个要件:行为人在结卖品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行为涉及不同的产品,行为可能产生反竞争影响,当事人没有客观合理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史楠结合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两起供水公司限定交易案介绍了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情况,并对近年来搭售案件的抗辩理由进行剖析。“重视和研究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性抗辩很有意义,可以帮助执法机构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史楠说。
  来自武汉大学的反垄断法专家孙晋教授对我国几年来查处非价格纵向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梳理,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执法理念不断完善、执法经验更加丰富、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效果良好。孙晋同时提出,改善非价格纵向限制执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快配套规则的制定,加强执法资源的投入,培育竞争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中欧双方在此次活动中不仅研究传统垄断领域,更关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对非价格垄断规制的影响和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实施的减少竞争行为。据了解,欧盟各成员国或欧盟层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许多限制电子商务的行为。胡纳方指出,电子商务对传统非价格纵向限制带来了巨大影响,出现了很多试图减少电子商务的反竞争手段,包括限制线上零售商自主设定价格的权利、禁止指定经销商通过电商开展销售、禁止经销商以低于一定转售价格的价格发布产品在线广告等。

话题深入 讨论热烈
  聚焦热点,关注前沿,从理论到实践,从实体到程序,此次活动无疑给与会者带来一次头脑风暴。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骨干结合执法实践,就案件定性、证据采集、整改措施等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深入讨论,问答环节气氛热烈、高潮迭起。
  “分销商限定地域经营是否构成横向价格卡特尔?”“商厦指定经营户接受特定快递公司服务如何定性?”“对原料药供货商拒绝向产品药生产商直接供货而指定独家经商行为如何取证?”“欧盟如何认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授课环节认真聆听、积极思考,问答环节主动参与、热烈讨论,学员们提出了许多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来自欧盟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专家分别从反垄断法理论以及欧盟法律、中国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解答。
  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林林告诉记者,超市收取进场费和通道费的问题在实践中很突出,一直是执法的难点,同行间的交流讨论开拓了思路。“欧盟反垄断指南中对特定行为的分析思路非常值得借鉴,但中欧反垄断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具体执法时需要取舍、调整甚至有所突破。”林林说。
  “能与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欧盟竞争总司专家当面进行交流,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湖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王林志说。“对比欧盟在垄断行为认定和规制方面的详细规定,我国反垄断立法应进一步精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王林志说,“执法环境复杂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从国家层面大力培育竞争文化、倡导竞争政策。”
  “第十四届中欧竞争政策周的两个议题非常务实,中欧双方的研讨很有成效,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带来启迪。”陆万里说。他表示,近两年中欧双方的竞争立法、执法交流研讨活动较为频繁,期待中欧双方在竞争领域的合作继续深化。

□本报记者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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