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行政管辖权设定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经营活动引发了许多现实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全时空、不受地域约束的网络交流与交易,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消费者及第三方平台,可能分布于不同的管辖区域。如果各管辖区域均主张管辖权,争议不可避免。
目前,在确定消保维权管辖权方面,一般基于三个标准,即由经营主体注册地、经营行为发生地、上级机关指定地行政机关管辖。由于网络交易过程涉及多个行政管辖区域,确定网络交易消保维权管辖权,面临比传统的管辖权界定更为复杂的问题。
网络交易的特点
交易范围无地域化。网络交易范围超越了传统意义市场交易的范围,甚至没有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明显区分。商务空间的全球化,使得交易各方可以跨越国界进行交易,交易更加多样、便捷、高效。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网络化导致交易范围无地域化。
交易空间虚拟化。网络交易应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所有交易环节均可通过电子化方式完成。
运营模式便捷化。网络交易改变了传统交易面对面的特点,交易行为步入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通道,并逐渐成为消费者首要选择的交易模式。
网络交易还有成交价格透明、款项支付方便等特点,但也存在交易主体不合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虚假宣传、卖家刷信用、消保维权难度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工作现状
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相对滞后,未建立高效的维权工作机制。全国各级消保部门经过多年实践,已从不同角度摸索和总结了一些方法和经验,并研究制定了一些指导和规范网络市场运行的消保维权法律、法规,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颁布实施,为各级消保部门依法开展消保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各级消保部门在网络交易规则、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审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看,全系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调查取证难度大,行政执法成本高。网络交易虚拟化等特点,导致交易信息易被恶意篡改,消保部门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调查取证难,及时获取和锁定有效、真实的网络交易信息难。即使获取了足够的交易证据,也由于网络交易涉及多方主体且分处异地,如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拒绝到场、拒绝签字,则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人力和财力,增加了办案难度和成本。高效开展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行政管辖存在的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管辖权设定分为属地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网络交易具有无地域化特点,交易过程一般涉及多个行政管辖区域,确定消保维权管辖权,采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方式面临一些问题。
指定管辖可操作性不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网络交易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管辖区域,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比较突出。由于网络交易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网络交易消保维权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每起跨区域管辖争议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消保维权部门作出裁定,势必存在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操作性不强等现实问题。
移送管辖易引起争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或者相关人的属地确定管辖机关。网络交易的特点导致经常出现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异地管辖的情形,而异地管辖确实存在困难。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明确了异地协查的原则,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店经营者违法行为不便,需要移交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按照上述原则移交。《意见》第五条明确了移送的程序,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网店经营者违法情况时,应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是,《意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跨区域管辖和移送引发的争议。
优化跨区域网络交易消保维权行政管辖权设置的建议
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属地管辖为基础,推进以网管网。坚持推进以网管网,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般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的同时,借助互联网相关搜索引擎和浏览器,主动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后,对于违法违规网站,提请工信部门对其作屏蔽处理;对于第三方平台上的违法违规网店,提请第三方平台进行下线处理。
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属地管辖为基础,建立协作管辖的维权模式。为有效提高网络交易消保维权工作效能,依托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坚持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属地管辖为基础,实现监管多方证据共享和证据互认,完善电子证据采集和法律效力认定体系,构建属地办案、多方协作、证据互认的网上协作维权模式,提高维权效能,降低维权成本。
以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属地管辖为基础,完善信用监管模式。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行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有不良信用记录及时提示,一般失信即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则强制退市并限制再入市,从而有效提高网络经营主体及整个网络市场的信用水平。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徐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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