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优秀经验 创新监管方式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4月18日 A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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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是我国企业、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方式之一。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职权,为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那么,作为基层工商部门,如何立足自身的监管实际,结合新法规定,在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监管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呢?本文作者结合所在分局的监管经验,分析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希望能对各地的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有所启发。

主要做法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下称东城工商分局)是北京市东城区监管商标代理机构的职能部门。2015年10月至12月,东城工商分局开展了商标代理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摸底调查。目前,东城区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共计246家,其中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133家。
  近年来,东城工商分局在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中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分级分类管理
  2011年,为加强工商部门与商标代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引导和促进代理机构良性发展,东城工商分局经过多方考察、层层筛选,确定了20家经营规模较大、业务范围较广、业绩相对良好的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了商标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研讨会。经多次征求意见,形成了《东城区商标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依据经济因素(当时主要参考注册资本、年营业额、从业人员结构等)、所获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荣誉奖励、经营时间等规模要素将代理机构划分为四级,分别为大型代理机构、中型代理机构、小型代理机构和各类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再依据对客户诚信与否,将商标代理机构分为两类,分别为诚信代理机构和非诚信代理机构(客户投诉超过10人或占客户比例超过5%)。
  目前,东城区商标代理机构的分级分类情况如下:
  1.分级情况
  第一级:大型代理机构3家。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商标业务年营业额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律师为主,行业关系及专业经验丰富,业务比较高端。客户一般是大型企业或者外资企业。
  第二级:中型代理机构24家。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含),员工30人~99人,商标业务年营业额在500万元~3000万元,人员一般是律师与销售员结合,客户的知识产权规划相对完整。除了基础业务,也有维权业务,从业人员整体能力较强。
  第三级:小型代理机构106家。注册资本金少于100万元,员工少于30人,且商标业务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般,主要从事基础注册业务,与中小型企业合作,进行业务外包,没有明确的定位。
  第四级:分支机构0家。
  2.分类情况
  目前,东城区没有商标代理机构被划入非诚信代理机构行列。
  (二)定期召开专项会议
  东城工商分局每年组织辖区各级商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召开一次专项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汇报本年度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媒体曝光的或工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解读,宣讲最新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核实更新商标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的相关数据。
  (三)“三送一解”,以服务促监管
  东城工商分局商标科2012年到2014年,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送法律、送服务、送政策、解难题”(“三送一解”)活动,实地走访商标代理机构120家,及时传达新政策、新规定,受到商标代理机构的好评。
  (四)相互借鉴学习,形成良好互动
  东城工商分局建立了辖区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名录,收录了辖区从事商标侵权投诉代理业务的27家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品牌、代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以便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第一时间联系商标权利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鉴定。同时,东城工商分局与大型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建立了借鉴学习机制,多次邀请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对全局干部开展商标专业知识讲座,主管领导也多次带队到代理机构进行业务研讨,提升监管服务的专业水平。

面临问题
  (一)分级分类管理规定滞后
  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新规定。当初制定《东城区商标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规定》时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在新形势下,对商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的标准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如何从众多因素中确定最适合的要素作为标准,已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
  (二)小型机构占比大,监管难度大
  工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的数据主要依靠主动申报,而东城区超过80%的商标代理机构是小型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基础注册,业务流程中与属地工商部门接触较少,难以要求其主动申报数据,因此造成监管过程中数据信息缺失。
  (三)异地经营情况严重
  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实地核查取消后,异地经营行为更加难以杜绝。原登记注册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商标代理机构迁入非注册地址经营后不主动向属地工商部门报备,属地工商部门也很难及时监管。

传承与创新
  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监管中面临的新问题,工商部门如何结合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有效监管呢?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分级分类监管为基础,强化信用建设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可见加强信用约束对商标代理监管尤其重要。东城工商分局近几年的监管经验也证明,分级分类管理,靠信用约束商标代理机构,可谓事半功倍。那么在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如何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建设呢?笔者认为,一是进一步细化分级分类管理的标准,不能仅仅依靠客户的投诉情况来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诚信经营,还应综合考虑行业评价情况。二是建立“黑名单退出机制”,即当商标代理机构被分类为非诚信代理机构后,还应规定在经过整改、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将其移出“黑名单”。这一点目前在《东城区商标代理机构分类分级管理规定》中并未体现。三是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及时进行标注。四是及时将商标代理监管情况,尤其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逐级反馈至商标局、商评委,由商标局、商评委决定是否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并公开通报。
  (二)多渠道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1.加强行政指导
  工商部门要做好监管过程中有关商标代理机构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开展行政指导,避免问题扩大化,造成恶劣影响。
  2.加强社会监督
  工商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等渠道,发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社会监督。
  3.加大执法力度。
  工商部门要及时查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个别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加大执法力度,实现信用制约和舆论监督双管齐下。
  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商标代理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是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代理服务不到位;二是商标代理机构本身法治意识不强,乱收费、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发;三是申请人商标知识欠缺,极易上当受骗。因此,应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让申请人熟悉了解基本的商标知识,引导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增长专业知识。
  (三)“放管服”结合,加强日常监管
  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辖区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应按照“放管服”结合原则,首先要在事前“放活”,提供宽松的准入条件;其次要在事中“管好”,既要严厉打击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又要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经营、公平竞争;最后还要提供高效服务,为商标代理机构提供法律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 李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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