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杭余)市监管履催临字〔2017〕2号
杭州雅丽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杭余)市监处字〔2016〕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没收未销售不合格红米72袋(规格45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二项合计60224.4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二项合计60224.4元,上缴国库。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卢俊杰、何松泉
联系电话:0571-86229596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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