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朝处字〔2017〕第329号
当事人:北京自如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11层2单元1206
注册号:110114017228818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经查:2015年8月23日我们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对消费者提出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消费者投诉书面材料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我局于2017年3月17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公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朝大屯处告字〔2017〕第1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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