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规范使用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8月08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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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商标。有的企业认为,注册商标就是“自己的孩子”,想怎么用都可以。殊不知,注册商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果越界,很可能涉嫌违法。
  在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的情形,比如随意改变商标中文字的字体,将组合商标随意拆分或拆分后再组合,将若干件商标组合为一件商标,将商标随意添加通用名称等。还有的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认为商标注册了就可以随意使用。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不规范使用不会被认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会导致注册商标由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会考虑注册商标影响力,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积累的商誉无法积累到注册商标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还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可能引起一系列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已经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理论上不会发生与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也不会发生与在后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但是,这种审查仅限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本身。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使用,改变后的商标其实是一件“新商标”,因此极有可能出现与在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发生侵权纠纷。
  在青汾商标案中,杏花村汾酒公司1981年注册第150927号圆圈图形中间加“汾”字组合商标,赣榆县九里人民公社酒厂1984年注册第217689号青汾牌商标,这两件商标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规范地使用两件商标,不会产生商标侵权问题。但是,被告宴会汾酒公司在获得许可使用第217689号青汾牌商标后,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青汾”汉字,使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从三角形图形变成了“青汾”文字,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杏花村汾酒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晓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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