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上)
自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江苏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立案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江苏省工商局近日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韩辰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独创国际领先‘隧道吸脂’技术”“多年来,百万例整形手术零事故、零投诉、零风险”“全南京没有一家医院有韩国员工,能提供纯正韩国服务的只有韩辰”“国家级专家亲自手术,确保手术安全和效果”“注射玻尿酸‘非常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内容。广告多处虚假,使用“国家级”用语,含有安全性的保证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相比较的内容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0万元。
案例二: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处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超出批准范围,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使用了“南京最好的不孕不育医院”“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技术最领先”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0万元。
案例三:南京京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患者和代言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多处使用丁小姐、杜女士等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并使用某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某的形象为该医院作推荐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案例四:启东博大医院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年历印刷品上发布治疗男科、妇科等疾病的广告,使用了一位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半身画像,并标有“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及医院信息等文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
案例五:南京中政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宣传“2017省考笔试课程一次通关”“特聘人事厅考试命题专家、创设公考题库专家和公考阅卷专家组成师资队伍”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无锡市沃尔得外语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注册了百度推广账号,通过账号后台自行制作、发布含有“28天熟练英语脱口而出”内容的百度推广广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含有“锡城最资深培训机构”“世界500强企业选择沃尔得作为专业语言培训商”等虚假内容的广告,且广告虚构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八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9万元。
案例七: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制作和发布的“2017暑假初一衔接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2017暑假初三网络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及配套数学讲义和英语讲义中,均宣传“网络课程特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名师、中考命题教师编写和制作了视频学习课程”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68万元。
案例八:江苏鸿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好利信”网站和“好利信金融”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好利信南京最安全P2P理财平台”“A产品投资期限30天,收益9.8%,起投金额100元;B产品投资期限90天,收益11.2%,起投金额300元;C产品投资期限180天,收益12.5%,起投金额500元;D产品投资期限360天,收益14.2%,起投金额1000元”等广告用语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25万元。
案例九: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和之源辣木籽“含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物质,可取代复合维生素、钙片、鱼肝油,改善、预防疾病,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痛风也有很好的效果”“治疗口臭,降血脂、血压,对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显著疗效”;宣传其通过会员积分赠送的保健食品相和王神力蚂蚁酒“对肾功能和前列腺具有修复功能,对人体肩周、关节、颈椎等有良效,并有显著的强筋壮骨、活血化瘀功能,对中老年骨质增生等有辅助治疗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
□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