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打广告不能任性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9月19日 A5 版)

  近年来,电商的迅猛发展带动快递行业进步迅速。巨大的快递流通量让“快递包裹广告”的生意悄然兴起,甚至出现“快递广告媒体”的概念。
  快递经营者无疑是精明的,他们知道利用快递包裹发布广告的优势很明显——这些包裹会直接投递到消费者的手中,附带的广告传播效果好,且没有什么成本。
  有人认为,“快递包裹广告”是一种新的广告形式,是应时而生的新商机,值得鼓励;也有人表示,快递企业通过开展“快递包裹广告”业务,可以增加邮费之外的收入,有效减轻运营压力,没有不妥。
  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原因有二。第一,在快递包裹流转的过程中,快递公司只是对包裹负有中转和运输义务,包裹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快递公司无权对快递包裹的表面作任何的改变。第二,一旦快递包裹上的广告涉嫌虚假违法,将带来不小的社会危害。
  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快递包裹广告”作出直接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快递包裹上发布广告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要怎样规范“快递包裹广告”呢?
  在笔者看来,要回答上述问题,可以有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允许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明接收还是不接收广告,对于明确表示不接收广告的消费者,快递公司不能在相关包裹上附着广告。二是行业内制定明确的广告规则,例如“快递包裹广告”的篇幅不喧宾夺主,不能遮住寄收件人的地址、姓名等信息,不能成为包裹上的“牛皮癣”。三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快递包裹广告”的重视,将其纳入监管视线,并尽快建立规则,明确广告主、快递企业及消费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发生“快递包裹广告”纠纷时,处理起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张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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