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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8月至9月,当事人上海莜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场所为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做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适用范围为“亚洲”,有效期限为“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有效期限为“2014年第二季度”。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
案例二
当事人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页面发布广告,含有“专注口腔护理66年”“送孩子一个无蛀牙的欢乐童年”“快速洁净,5600次/分钟转速”等内容,但其中数据未表明出处,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9.7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
广州佳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过全面统计或取得权威部门统计数据的情况下,通过在销售楼盘摆放宣传纸盒、借助新世纪广场广告灯箱发布、在多个公交车候车亭及建筑物墙体上张贴海报等方式,发布其开发楼盘“爱尚流溪”有引证内容但未表明出处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案例四
珠海森林雅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茶树精油消炎杀菌功效是一般化学消炎剂的四倍,没任何副作用”等引证内容,既无法证明其内容真实准确,又未表明出处。该公司因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此案被广东省工商局列为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五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商局贡井街工商所发现一经营户销售的某品牌奶粉罐上标注有“十省销量连续两年遥遥领先”等字样。该结论是由合法调查机构某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经52周时间调查所得的数据,数据真实,但该品牌厂商在引用以上数据的调查结果时没有表明出处,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贡井区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经营户处以两万元罚款。
(备注:以上内容根据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