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0月12日 A9 版)

  当事人刘牡丹(身份证362331198406224225,女,江西万年县裴梅镇井坞村人):
  我局调查的你销售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材及配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工商开处字〔2017〕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局或者岳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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