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类型及动因探析

编者按
组织形式转换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促进企业发展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延续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不仅简化了企业的资产划转问题——特别是资产的承继,更对组织形式转换前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和人员安置寻找到了更加平稳的过渡方式。
本文以日常工作中较常见的几种企业组织形式为例,结合最新的政策导向,深度剖析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主要类型和动因,以期探寻政策、市场与企业自身发展之间的互相作用,在动态平衡中发现一些规律,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以及市场准入和监管提供一些参考。
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全民所有制转换为有限公司制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的目标任务。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一种组织方式,推行以公司制改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改制登记的管辖机关,要对改制全流程实施监管、履行决策审批程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登记注册机构需要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中,对企业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组织形式转换后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审查,并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及其他产业结构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企业改制过程进行引导和规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具有从属性。其经营权既来源于国有财产所有者授权,又服从和服务于国有财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表现为对企业财产和利益有最终处分权。因此,在组织形式转换过程中,出资人对改制过程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先决条件。
在人员安置方面,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应按有关政策执行,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组织形式转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可逐步推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强化权利责任对等,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一是能够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管理模式。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能够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创造条件,能够为保护中小投资人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体制保障。三是能够引入专业管理团队,维护经营自主权,提高对市场变化应对的灵活性。可对专业管理团队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四是引入外部投资,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企业有利于外部资金的引入,盘活企业资产,对落后产能和技术做好转型、提升,避免企业破产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以发挥引导基金为主要作用,给国有企业注入新的动力。
市场的自我调节——个人独资转换为公司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企业优势在于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类企业也暴露出明显的劣势:
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相对于公司制企业也较大,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投资人风险巨大。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在强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领域投资。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不利。
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亡,其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不足,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在个人独资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换的大潮流下,一些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却将组织形式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对此我们进行了重点审查。
组织形式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除了极少数人从概念上不能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以外,名称中没有“有限公司”“合伙”等后缀是此类企业申请转换形式的突出目的,特别是以××中心××研究院等作为名称的企业,与事业单位名称类似,容易造成误解,甚至混淆视听,给违法经营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留下了可乘之机。针对此类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必须立足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以较高的业务水平辩伪存真,绝不纵容投机者、违法者。在“宽进”的前提下,厘清“宽”的边界,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互相转换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作为一个整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的原因。与一般公司相比较,由于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受到更有效的保障。理论上讲,在这种无限责任的压力下,更能提升企业信誉。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迫使其在执业中更加谨慎小心,也更容易取信于客户。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税务上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税收压力也比公司制企业小。合伙人不用像公司股东一样在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双重纳税,特别适合以个人知识能力为核心资产的中介机构。
在创业类企业或者即将股改上市的公司制企业中,作为激励的持股平台而成立合伙企业,也成为合伙企业日益增长的一大因素,这种形式相对于股权激励更显简洁和灵活。
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性质的原因。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各项业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极大地依附于个人信任这一性质,使得合伙人之间较易因此产生纠纷。
虽说连带责任在理论上讲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际操作过程存在难度。如果一个合伙人有能力还清整个企业的债务,而其他合伙人无还清所属债务的能力时,按连带责任来讲,这个有能力的合伙人应代替其他合伙人现行偿还相应债务,同时保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但是现行偿还人向其他合伙人追讨债务往往存在较大难度,这就降低了有能力的合伙人代偿债务的积极性。
其他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形。有一些特殊行业经营类型由于法律法规或行业要求等,须设立为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因此一些既有的大型事务所,为了保证经营业绩和口碑的延续性,都在财政部门的推动下主动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继续经营。
公司战略风险与防控——公司制企业与分公司企业的互相转换
公司制企业与分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互相转换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使企业产权归属明确,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推进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另外,企业通过改制,进行资产、人员、债务、业务等方面重组,也会使企业“轻装上阵”,并优化企业主营业务的管理架构,为企业业务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分公司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原因。分公司转换为独立法人企业,能够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提升分公司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将与主营业务无关且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或有负作用的业务剥离。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整体规划、业务发展前景、新的利润增长点等因素,在满足突出主营业务的条件下,分公司改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后,还需要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比如,有些国企拥有幼儿园、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其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将这些和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非经营资产进行剥离。剥离过程通常将非经营性资产和其他非主营业务留在母公司,主要业务和经营性资产放到拟上市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
公司转换为分公司的原因。其一,是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间接损害股东的利益,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等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其二,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三,政策导向。比如,在2016年,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店零售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开始了一轮分公司与子公司组织形式的集中转换。
历史遗留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
集体所有制企业长期以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集体所有制企业走向市场,一些集体企业认为自己有主管部门,外债、损失、拖欠的薪酬等都要等待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协调,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既无人才,也无技术,又无主张,就只有一条路——带着职工等、靠,最后一步步走向衰落。像这样企业产权不清,企业管理结构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终会被市场经济大潮所淹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势在必行。
较为常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三类: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单一上级集体所有制。前两类集体企业根据现行规程已不再允许新增,改制的路线非常清晰。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产权问题,是否为集体共有资产,是否为个人出资。上述集体企业类型的前两类,可以通过审计报告进行产权确定,而第三种类型则需要由财政部门或授权单位进行产权确定,这也是单一上级集体企业目前改制遇到的主要阻碍,应当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注意。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岳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