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维权问题探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建立在资源共享基础上的新服务模式迅速发展。在共享类型逐渐增多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引发诸多消费投诉。共享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出现的一系列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且深入思考。
面临的问题
“平台+个人”的组织形式——平台责任如何落实。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共享经济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附,省去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省去中间组织意味着缺少了一个责任承担方。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做好前期资格审查?售后服务体系如何构建?这些问题都与平台息息相关。
“自主”的商业模式——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挑战。共享经济行业门槛低,租赁领域的个体房东、私厨领域的家厨等均无严格的前置许可。如何对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政府部门面临巨大挑战。
“分散”的用户特质——供需双方存在信任风险。共享经济模式下,供需双方一般是陌生个体,缺乏直接接触和有效约束,消费者一旦在共享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维权往往比较困难。
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能否保障消费者财产权。电子支付缺少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使用共享服务通常需要注册个人账号、填写相关信息以及绑定网络支付工具和个人银行卡。消费者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的网络系统上传递,容易被不法分子和网络黑客窃取,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此外,共享经济背后的资金池问题也必须重视。
以购买保险的方式降低风险——能否保障消费者求偿权。出于分散赔偿责任风险的考虑,共享平台多数会为用户购买保险。而为消费者购买了何种保险、在什么范围内赔付,并没有明确公示,消费者并不完全知情,有限的赔偿金额也难以补偿重大意外造成的损失。
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2017年初出台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将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租房、约车等共享经济新业态纳入政府重点培育和引导范畴。当前,亟须针对不同类型共享经济的共同点,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新型互联网产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探索建立两级监管机制。应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结合共享经济的特点推进协同治理,实行政府管企业、企业管服务两级监管。可以要求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便捷通道。当出现侵权行为时,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或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经营者撤出平台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赔时,由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平台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经营者追偿。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定期审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加强对共享行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企业的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作为共享经济的枢纽,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服务标准;建立相应规则,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配合权利人依法维权,并对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承担。由此,以合作为基础、以平台为轴心,重构规制体系,建立经营者、政府、平台之间的多边合作体系。
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数据开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监管部门、媒体、公众能够方便地通过社会信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获得平台经营者的各类信息。引导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签订自律公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