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告
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
经查: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于2011年在我局进行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总公司“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虚假材料。此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017年6月19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武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武市质工商撤告字〔20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关于对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武市监字〔2017〕32号),决定:
1.撤销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的决定;
2.撤销我局于2014年6月16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6月17日共三次对该分公司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局现公告送达武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武市监字〔2017〕32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