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1月09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7〕第10号

当事人:北京立博瑞特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11层11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549015
法定代表人:闫振恒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报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转让协议”文件上伪造“闫振恒”的签名,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北京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文件上“闫振恒”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闫振恒”对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本人造成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鉴定文书、登记档案材料、举报人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7年5月3日办理的变更登记。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分局于2017年9月2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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