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1月21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7〕第1774号

当事人:北京华法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四村
注册号:110105002563413
法定代表人:李良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我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将股东李良(出资60万元)、李明兰(出资30万元)、李忠(出资10万元)变更为李明兰(出资60万元)、李良(出资40万元)。从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看出,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在2016年6月21日做出。股东李忠已于2010年7月11日去世。而召开上述股东会时股东李良正在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7月8日去世,不可能参加2016年6月21日的股东会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系虚假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人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档案查询打印材料等证据佐证。
  我分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7月7日的公司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9月20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