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2月26日 A9 版)

  京工商朝华威行处听告字〔2017〕
第1号

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有其股东柴维、张研、陈晓磊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书,于2013年4月11日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上述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华夏物鉴中心〔2014〕文检字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中天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19号和1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均不是各自本人书写。且上述股东会决议经〔2015〕朝民(商)初字第7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内容包括‘同意解散董事会、变更董事、变更监事、增加股东和转让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经〔2015〕朝民(商)初字第7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北京北影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所作内容包括‘解聘柴维经理职务,聘用李忠林为新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4月11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在本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博宇、钟国
联系电话:010-87310591转110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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