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撤销北京双水财汇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7月18日设立登记的决定
京工商房撤字〔2017〕第09号
北京双水财汇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利用祝仁健身份信息,将祝仁健注册为你公司股东。你公司所提交的本次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内“祝仁健”签名均不是祝仁健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12315举报单、祝仁健《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17〕文鉴字第179号)、北京双水财汇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祝仁健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祝仁健表示不要求听证;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刘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局作出撤销你公司2016年7月18日设立登记的决定。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