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虚假宣传相关问题

专家热议《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12月28日 A5 版)

  本报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与虚假宣传有关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与知产力公司举办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界的专家结合人人车与瓜子二手车之间的诉讼,围绕虚假宣传与适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误导与商业诋毁之间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据了解,人人车针对瓜子二手车“成交量遥遥领先”提起虚假宣传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临时禁令;随后瓜子二手车又反诉人人车使用“买车零首付,三天包卖”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二手车市场两家知名企业互诉虚假宣传,恰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夕,相关法律适用及理解问题引发热议。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针对两部法律的适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从立法目的上看,《广告法》是对整个广告业进行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要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大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实践中,二者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重点不同。若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看,构成不正当的商业宣传行为,一定要有引人误解或产生误导性的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误导的构成要件不强调给对应的竞争者、经营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只要造成误导的可能性即可。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平交易处何茂斌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广告法》侧重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或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范围更大。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表示,在竞争者之间,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会带来此消彼长的竞争后果,让宣传者自身商誉提高、交易机会增加,对手的商誉下降、交易机会减少,还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重点应看宣传是否具有误导性,然后判断是否间接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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