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新划定
《食盐专营办法》公布施行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原办法作出专项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新《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新《食盐专营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值得关注的是,新《食盐专营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还增加了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维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