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京工商朝团解字〔2017〕1231-5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斯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622196712294514
本局于2017年11月6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朝团强制字〔2017〕1106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2018年1月5日起(全部,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1106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李玉林、宋铁京
联系电话:010-8558930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