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京工商朝解强团字〔2017〕1231-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杨祖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6198308137510
本局于2017年10月12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朝团字〔2017〕第10121号)对你有关(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全部,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4-007)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的财物,请你于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骆春青、张颖
联系电话:010-85583、930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