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公众号广告乱象离不开社会公众共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3月13日 A8 版)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时在工商总局广告司的2018年度工作重点中也提到要加强对新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
  众所周知,微信是网民用户使用较多的社交自媒体,而微信公众号是发布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交流载体,也可以申请广告的投放和推送,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无可厚非。根据艾瑞统计,2017年微博平台内拥有10万人以上粉丝的KOL数量较上年增长57.3%,微信公众号数量也早已突破1000万的大关,微信公众号占比大幅增长。由于公众号发布便捷,形式多样,违法广告也容易藏身其中,且隐蔽性强,变化快,传统手段难以发现、难以追踪、难以查处。这些对互联网广告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自媒体广告的隐秘性较强,除了具有互联网广告的“通病”外,还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软文”。与传统媒体上打着明显标识、有着特定排版样式或播出形式的广告相比,有时候一篇自媒体文章不阅读到最后一段,读者还不知道自己是在看广告。或许许多人在阅读微信文章时遇到过最后出现“神转折”的广告。客观来看,这一系列被评论戏称为“猝不及防”“万万没想到”的广告“软文”确实体现了作者精妙的构思,但是对其中的虚假违法广告也须高度重视。
  当下,自媒体的次级增长已成为数字营销具象化形态新的栖息地。尤其是互联网自媒体的极大丰富,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提高了信息传播效率,也加剧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去年9月,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启用,实现对1004家重点网站及百度、盘石、蘑菇街、贝贝网等4家广告联盟和电商平台广告数据的SDK(软件开发工具包)监测。按照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重点对APP和微信公众号进行监测,此举或将对自媒体广告实现有效监管。而要想净化互联网广告环境,在不断补足技术短板的基础上,各类平台和APP的经营者也应承担起相应监督责任,履行对违法广告的删除、屏蔽等义务。此外,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自律。
  虚假网络广告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坑、蒙、拐、骗”为手段,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广告形式不断改变的背后,伴随着技术的迅速革新。如何补上技术短板,及时跟上时代步伐则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所在。公众号发布广告,给微信平台带来了收益,既然有收益就要有责任。如果公众号发布、推送的广告存在违法行为,微信平台也难撇清责任。对于用户发布、推送的广告,微信平台应有审核的责任,消费者上当受骗,微信管理平台难辞其咎。与此同时,要强化信用监管,推进各部门涉及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100%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探索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企业、行业自律,强化媒体、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推进社会协同共治。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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