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3月13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北京景亿静安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2号1号楼716室
注册号:110105013928185
法定代表人:周红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6月2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委托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周红的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周红表示对其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1年6月2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高撤听告字〔2017〕第22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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