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7号
当事人:北京金马银象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单元2807室
注册号:110105017288152
法定代表人:王道云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6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中监事蔡军的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蔡军表示对其成为当事人的监事毫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4年5月26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高撤听告字〔2017〕第11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