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有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4月26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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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实现全履盖。制定上述方案的目的,旨在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调控粮食市场、促进农村发展和区域发展。
  毫无疑问,这是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加力推进。但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各地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过程中的确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如何破解难题,顺利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本文在深入分析湖北省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建议,供读者借鉴。

车用乙醇汽油试点推广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年,为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8部委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10多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以湖北省为例。2005年,为落实国家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政策,湖北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政府令2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确定9个市(含所辖县、市)为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省政府令明确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试点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除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无铅汽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省政府令实施以来,试点区域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令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有效推进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经过10多年推广试行,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供应不足、动力不足等问题的反映越来越多。从2011年起,试点区域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逐渐放开非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目前9市试点区域超过一半的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甚至出现了完全停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情况,导致试点工作不能顺利推进。其中既有市场原因,也有政策原因。
  从市场层面看,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市场负面反映较多,致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受阻。一是市场供应不足。生产成本高导致试点区域车用乙醇汽油供应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部分试点区域有时出现车用乙醇汽油断档脱销情况。二是消费者反映不佳。由于车用乙醇汽油存在动力不足、燃烧时间短等问题(尤其是在山区,车辆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上坡无劲),消费者认可度不高,而强制消费者只能买车用乙醇汽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从政策层面看,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土政策”与省政府令规定不符,致使试点工作难以继续。2011年以来,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向试点区域政府请示,要求放开非车用乙醇汽油经营限制,部分试点区域由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或有关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同意其在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同时增加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开口子”,加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导致在部分试点区域车用乙醇汽油逐步被非车用乙醇汽油替代,甚至一些地方所有加油站都在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从监管层面看,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土政策”与省政府令规定不符,导致监管执法处于“两难境地”。省政府令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无铅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区域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令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试点区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行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但是,自部分试点区域对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开口子”后,加之油品市场消费情况的变化,致使试点区域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左右为难:依省政府令查处,遇地方“土政策”保护;不执行省政府令,属“不作为”。工商部门在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中面临较高的监管执法风险,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面临依据省政府令追究监管“不作为”的行政风险。

几点建议
  组织专题调研,客观评估问题和成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抓紧组织专题调研,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试点工作进行立法评估,综合评估试点政策实施10多年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顺应现实,适当调整政策。15部委联合印发的实施方案中,“推广区域内禁止向终端客户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除军队、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的规定难以执行。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并未强制要求达到100%履盖。实施方案还明确提出,价格按不高于同一市场同阶段同标号车用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就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适当调整政策,尊重市场规律和消费者的选择权,适应新的形势。一是采取“并行方式”推广。“推广”不等于“强制”,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应允许推广区域加油站既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也可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同时,应明确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企业带头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在推广工作中发挥主渠道和带头作用。二是适当降低车用乙醇汽油价格,运用价格杠杆,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从而推动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厘清职责,明确责任。推广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应尽快依法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推广工作中的具体监管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商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参与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障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湖北省工商局 刘 艺 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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