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查处某网络有限公司滥收费用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6月14日 A6 版)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0月18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20565.8元,并处罚款120565.8元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某网络有限公司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擅自向有线数字电视欠费用户每月收取5元的网络维护费,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当日,怀化市工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3月以来,当事人利用独占地位,超出《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擅自向有线数字电视欠费用户按照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否则,当事人不予开通正常的数字电视节目传输信号。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当事人共收取网络维护费120565.8元,获得违法所得120565.8元。
  怀化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指的滥收费用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主动停止滥收费用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怀化市工商局依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认定公用企业滥收费用行为需明确三个要点
  查办本案,最为关键的是认定公用企业滥收费用行为,主要涉及三个要点。
  一是当事人既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
  当事人是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国家广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用户对其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指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
  二是当事人擅自收取网络维护费,属于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标准收费,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
  因此,当事人未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擅自向有线数字电视欠费用户按照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属于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收取的不合理网络维护费120565.8元为违法所得。
  三是对当事人滥收费用行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指出,对当事人滥收费用行为,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或《价格法》进行规制,即谁先立案谁处罚。因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滥收费用行为进行处罚,具有管辖权,不存在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的行为,而是执法为民、忠于职守的具体体现。此外,此案发案于2017年7月,2017年10月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湖南省怀化市工商局 粟 清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