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6月21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28号

当事人:北京居诚守业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501813118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二层2311
法定代表人:孙守业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公司章程”中“孙守业”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孙守业”对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举报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鉴定文书、举报材料、登记档案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4年11月3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8年3月10日在《中国工商报》,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8〕0304号),告知对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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