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当事人:北京市周口店鑫华建材经销部等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在我局核准登记的北京市周口店鑫华建材经销部等9户个体工商户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责令改正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北京市周口店鑫华建材经销部等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周口店鑫华建材经销部
110111600129191
刘宝华
北京市丰顺兴石材加工厂
110111600197119
周昭文
北京周口店德辉废品回收站
110111600298073
陈德辉
北京周口店金鑫石材厂
110111600385503
牛莉华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京周水箱修理部
110111600038979
李採芹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立飞饲料经销部
110111600067871
李伟志
北京市周口店京井佳惠超市
110111600150473
梅章树
北京市日诺太阳能热水器厂
110111600321135
王好兴
北京周口店山川石材厂
110111600385511
孟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