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侨三宝乐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7月26日 A5 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北京新侨三宝乐餐饮有限公司2017年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售“贵宾卡”储值卡。该储值卡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新侨三宝乐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等字样。当事人共制作贵宾卡1.5万张,发售近0.2万张,没有使用过“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新侨三宝乐餐饮有限公司所有”这条条款并由此产生经营额。
  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售“贵宾卡”储值卡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将违规内容在其“贵宾卡”储值卡上删除,并在执法人员指导下依法依规完善了“贵宾卡”储值卡背面的使用说明文字,重新制卡。
  东城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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