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布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8年上半年,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96件,罚款9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83%和98%。其中,互联网成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主要媒介,共查处相关案件184件,占案件总数的94%。
近日,中山市工商局对外公布了10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中山市健民门诊部在自设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含有“喜讯:健民男科荣获‘全国男科新技术推广医院’称号”“26年老牌男科”“中山首家非营利性男科”“国家男科微创技术推广示范医院”“国家重点男科诊疗中山指定医院”“不出中山,看国际名医”等字样的广告,广告使用了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以及患者送锦旗的照片,并含有评分评论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中山市冰蝰蛇王膏医疗器械铺在《中山日报》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中山日报》发布的“蛇王膏药贴”医疗器械广告含有“香港蛇王膏药铺大陆店成立16周年”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的合法凭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中山市益瑞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郭晋才将军的名义和形象做广告宣传,并对其企业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威海康博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联合眼方授权眼部健康中心”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其印制的广告宣传单上对其企业作“为响应中国眼病防治中心、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关于‘中国眼病康复工程’精神,中医养生保健工程、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在各大城市联合推出‘护眼爱眼重塑光明’免费体验大型公益活动”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推广售卖“白云山安宫牛黄丸”处方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智大药房”上发布内容含有“安宫牛黄丸最佳服用时间,千万别再错过了”“白云山安宫牛黄丸原价178/盒,买三领一”“安宫牛黄丸是我国传统药物中最负盛名的急症用药,中医将其与紫雪散、局方至宝丸并称为凉开(温病)三宝,并奉为温病三宝之首”“大量临床试验研究表明,安宫牛黄丸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治疗有很好的疗效”的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中山市优奂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优奂电器专营店”销售电风扇、除湿机和电暖器,其虚构事实擅自在店铺销售的“赛特斯除湿机、家用大功率抽湿机、工业除湿器、静音吸湿器、地下室干燥机”页面上,发布“10000个家庭回访,赛特斯除湿3小时等于普通品牌除湿5小时,正常除湿模式比其他模式噪声低15%,有外置水箱除湿率99%,无外置水箱除湿率60%,4.5小时1度电”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中山市骁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设立“中山市骁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店,发布含有“前后板模块化专利结构产品”内容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赵某发布谎称取得专利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设立“中山市小榄镇迈越灯饰厂”网店,发布含有“专注散热器设计、受多项专利技术保护”内容的广告,但其产品并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中山市华中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店铺,为桃胶商品发布含有“治中恶疰忤,和血益气,治下痢,止痛”等与医疗用语相混淆用语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中山市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天水湖”房地产项目,在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6号门口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包含“3分钟到高铁站,5分钟到高速口”等内容,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十、中山市恒力信建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富山御景”楼盘项目,发布未标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销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广告,且广告中销售面积未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