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9月04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57号

当事人:北京永铭达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33层3825
注册号:110105015707276
法定代表人:杨觐玮
  经查:北京永铭达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公司章程上的自然人股东签字、“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上杨觐玮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杨觐玮表示对其成为北京永铭达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补办证明、从北京工商数据中心查到的当事人主体信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第69号)、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3月19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8〕第0311号),告知对其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8月27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