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款监管条约绑住消费者

深圳消委会约谈兴业银行保障消费者权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9月05日 A4 版)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反映,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经深度分析,深圳市消委会认为,兴业银行存在首期款无监管期限约定;监管终止条件严苛,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对买方权益未充分保护两个问题,其以格式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8月8日,兴业银行向深圳市消委会再次复函并提交了整改后的《资金监管协议》。
  据悉,此次兴业银行整改力度非常大,《资金监管协议》增加了首期款监管期限的约定,避免了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买家为了尽快退回首期款被迫选择妥协,放弃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纵容业主违约的情形的发生;删除了不合理限制买方消费者终止资金监管的条款,改变了之前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局面,条款设置真正做到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充分保护了买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兴业银行复函表示,现已根据深圳市消委会的要求,对《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待其向总行报备后,将即刻启用修订后的《资金监管协议》。
  接下来,深圳市消委会将会向银监局通报此案的监督情况,力图通过个案的监督推动解决行业的共性问题,预防和减少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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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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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消委会向兴业银行发出《调查函》
  函中,要求兴业银行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书面函复消委会。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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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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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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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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