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实务热点问题引专家律师热议

——记第三届中国竞争与反垄断实务研讨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11日 A5 版)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有何变化?企业如何避免触碰商业贿赂雷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如何认定……在近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国竞争与反垄断实务研讨会上,来自五省(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委员与反垄断执法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就商业秘密合规与诉讼、商业贿赂执法与企业经营合规、仿冒与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条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网络平台数据使用等热点议题进行研讨。
  在“商业秘密合规与诉讼”议题环节,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文胜以商业秘密诉讼中举证的有效性分析为题,认为对商业秘密案的举证涉及三个关键因素:一是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二是证明存在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失。他进一步解释说,按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的证据应围绕商业秘密禁止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保密措施以及对商业秘密本身的证据来收集。
  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兵提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律师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维权难的原因、客户名单与客户名称的关系、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商业秘密确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商业秘密程序以及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刑事、民事交叉的问题。
  “商业贿赂执法与企业经营合规”议题引起与会专家热议。有专家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贿赂受贿方的范围,其最终界定回归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交换,从而破坏市场竞争。对于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认定,执法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穿透原则,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即使是合同当事人也考虑在“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畴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受贿人的法律责任,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在后续的立法解释及相关规章中予以明确。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海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特别强调商业贿赂是受贿人接受好处以后出卖公共利益、雇主利益,引诱他人进行不当行为。对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影响力”的理解,张士海建议参考原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主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解与适用》对此问题的解读。
  对于混淆行为,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专业委员会谈亚军从混淆行为的概念、特定用语的修订、混淆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喜指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中假冒商标的内容,明确了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域名或者网站、网页、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混淆客体,同时该法条增加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内容,规定更为明确。
  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雪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先考量的是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先考量的是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只有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况下,才来评判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林子英法官分享了她的个人体会:法律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不正当的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的竞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克枫介绍了奋韩网起诉58同城不正当竞争案、便民电商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两个典型案例,并分析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甄庆贵表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采用“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专门规制。其中,该条款提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用技术手段,而这与技术中立原则密切相关。甄庆贵指出,如果平台明知并帮助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通过利诱或其他方式影响客户选择,则平台不能适用技术中立原则。
  针对“网络平台数据使用”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仲春通过国外多个案例分析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他认为,如果这种行为进入我国反垄断机构视野或者司法范围,相关市场界定是一个重要问题。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蔚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恶意不兼容”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林蔚认为,对手机应用市场的竞争问题,需要关心消费者知情权、商业零售边界、手机厂商市场支配地位这三个问题。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指出,认定大数据是否引发垄断问题,界定相关市场、界定其是否有支配地位等很重要。这需要看数据是不是一个产品重要的特性或者重要的构成部分,还要看持有数据是否必然导致持有数据的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曲三强教授总结表示:“与会人员对反不正当竞争实务的研讨,既有法理上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及执法、司法实践问题。在关注实践经验、具体案例的同时,我们还要明确法律的基本前提,理解透彻法律本意,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本报记者 倪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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