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电子证据取证规范(试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0月20日 A1 版)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制定《全区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电子证据取证规范(试行)》。
《规范》明确了电子证据取证范围和原则,规范了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确定和规范了制作现场笔录、打印书证、拷贝复制、制作询问笔录等10种电子证据取证方式,要求尽可能采取多种取证方式对同一对象进行取证,提高证明效力。此外,还制定了《电子证据提存笔录》和《电子数据证据清单》等电子取证文书。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