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应区分处理

案 情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住建、物价等部门对当地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查办了4起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案件。在这4起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均在楼盘营销中心展示楼盘所在位置的区位图,图中标有楼盘周边的规划事项。营销中心现场提供的楼盘宣传单页、宣传折页或者期刊中,均含有与现场悬挂的楼盘区位图相似的宣传图,还包括楼盘所在学区、以楼盘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代表距离等其他虚假宣传内容。此外,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关于学区、以楼盘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代表距离等虚假宣传内容。
经查,这4起虚假宣传案件中,当事人楼盘区位图和宣传单页、宣传折页或者期刊中标示的部分规划事项不符合正式规划,展示牌中文字表述的周边规划内容与正式规划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宣传学区、以楼盘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代表距离,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分 析
一、违法行为的定性
(一)涉案规划内容如何确认真伪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对所宣传内容提供证明材料。这4起案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规划内容的正式出处。结合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宣传的内容虚假。
第二种意见认为,执法人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先开展调查,然后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这4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规划内容的正式出处,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网络媒体报道、规划公示草案等依据。无法现场判断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的,执法人员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标示的规划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比对规划部门的正式规划文件,提请住建规划部门进行协查确认。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建规划部门提请协查。对于医院名称等专业性较强的宣传内容,办案机关在住建部门复函的基础上向卫健部门提请协查,确保了案件认定的准确性。
(二)涉案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实施虚假宣传的介质包括楼盘区位图、宣传单页、折页、期刊、展示牌等,上述行为均可判定为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应依据《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介质不同分别定性处理。悬挂在营销中心的区位图中的规划内容,实际上是楼盘位置的客观展示,宣传单页、折页、期刊、公众号等介质中含有文字的虚假内容属于广告推广,两者有明显差异。当事人在营销中心悬挂的区位图不属于虚假广告,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规定处理。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
二、广告费用的认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有3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自行设计广告,委托印刷公司单次印制,然后自行发放宣传资料。这种情形下,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印刷公司单次印刷的费用总额。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委托设计公司制作广告,设计费用仅包含单次广告设计费用,委托印刷公司单次印制,然后自行发放宣传资料。这种情形下,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单次设计费用和单次印刷费用的总额。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委托设计公司制作广告,按月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内容还包含其他内容,涉案项目的设计费用无法单独计算。广告制作完成后,当事人委托印刷公司进行单次印制,然后自行发放宣传资料。这种情形下,应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单月的包月费用总额作为设计费用,以该费用与印刷费用的总和作为广告费用总额。
三、多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理
在这4起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实施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理,不适用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虽然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但都是对所售楼盘的推广宣传,应视作一个整体适用“择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假宣传作为主要违法行为,在起罚点的基础上适当加重处罚。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较好地起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浙江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 张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