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甬北市监催(2018)9号
王龙:
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向你送达了甬北市监处〔2018〕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并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工商银行江北支行)。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每日按罚款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银行江北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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