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1月13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1977号

当事人:马红海
性名:男
年龄:40岁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新义乡郭庄村19组29号
身份证号:130424197808023138
  经查:2017年10月23日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南祁庄涉嫌无证无照收售燃煤的活动。经查证当事人从2017年8月份开始至2017年10月份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地区及小红门乡地区从事收售燃煤的活动,非法获利4440元,未缴税。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问话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现场照片佐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44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1月13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