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2月20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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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捣毁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并依法对当事人罚没360万元。

案件调查
  2017年9月,北京市延庆区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延庆区旧县镇闫庄村北一个养牛场无证照生产酸牛奶,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这个黑窝点脱不了干系。鉴于当事人行踪诡秘,延庆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缜密筹划、精心准备,在前期仔细摸排、踩点确认掌握基本情况后,连夜对违法生产窝点展开突击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设立的窝点中查出用于违法生产的商用智能酸牛奶机等加工工具设备3台,用于违法生产酸牛奶的包装盒等食品加工材料3万余个。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承认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及时采取行政强制等措施,当场查封涉案生产工具等物品。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延庆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人员多次询问,核实其违法销售渠道涉及北京市两家单位。根据调查线索,执法人员及时追踪产品流向,详细核实当事人违法销售食品的数量和金额,并通知属地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作进一步查处。
  延庆区食药监局查明,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酸牛奶的货值金额201664.56元,违法所得197998.06元;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虚假标注酸牛奶生产日期行为,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酸牛奶的数量为716杯,折合货值金额2506元。

查办结果
  针对当事人违法经营产品数额较大的情况,延庆区食药监局及时与公安、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沟通。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检察部门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延庆区食药监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9月18日,延庆区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备等折合人民币40177.5元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97998.06元,并处罚款3428297.52元。

专家点评——

梳理案件线索深入调查 加强行政司法沟通协作

  由于涉案当事人加工生产的地点十分隐蔽,执法部门通过日常监管较难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除了深入调查摸排相关案件线索外,还需要依法准确定性,确保案件顺利查办。
  深入调查摸排,梳理案件线索。涉案当事人在延庆辖区一偏远山村中违法生产,并隐蔽销售,没有生产和销售记录。此时,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并就此深入调查。本案中,执法人员经过连夜询问,最终得知当事人非法生产的酸牛奶销往的北京市两家单位的名称。以此为突破口,执法人员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查明当事人无证生产的酸牛奶的销售渠道,并依法核实其违法经营酸牛奶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违法案值较大,依法准确定性。本案值得借鉴的经验是,在本案定性有疑问时,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对案件分析讨论,进一步明晰了案件性质。本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酸牛奶的货值金额达20万元。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延庆区食药监局主动与公安、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分析定性。最终,公安、检察部门一致认为案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通过与司法机关及时沟通交流,延庆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能够准确定性,做到严格依法履职,在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同时,也进一步避免了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现象。
  尽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食品与保健食品的欺诈和虚假宣传形势依然严峻,目前基层执法力量和相关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议各地政府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制定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并在基层街道和乡村设立相应的信息员,对可疑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做到对问题食品线索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

□点评人 李春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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