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2月29日 A5 版)

  京工商朝撤听字〔2018〕11101233号

北京锦泰银锋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时企业名称为北京锦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和“北京锦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中“赵杰”的签名经“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城司鉴〔2018〕文鉴字第127号),鉴定意见为:检材2011年3月25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锦泰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上的“赵杰”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赵杰”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赵杰”表示其对你公司登记、变更等行为不知情、亦未参与你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你公司“监事“郭东磊同样表示其对你公司的相关活动并不知情,未参与你公司的任何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1年3月28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任治奇、武素泓
联系电话:010—58205533-5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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