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2月29日 A5 版)

  京工商朝安贞听告字〔2018〕第3号

北京鹏博天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原名:北京市万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和“出资转让协议书”文件上伪造“伍梦悦”的签名,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鹏博天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伍梦悦在该公司中持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文件上“伍梦悦”签名字迹与样本上“伍梦悦”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经询问伍梦悦本人,其表示在上述两文件上签名,对登记行为不知情,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单位2011年10月20日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超
联系电话:010--64420116-837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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