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索偿人说“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曾经的职业打假人,如今正逐步转化为职业索偿人。对于这类新型职业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认识,如何规范和管理呢?笔者认为,应对职业索偿人说“不”,并坚决予以取缔。
在笔者看来,职业索偿人,就是专门在商场、超市等大中型卖场购买过期、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商品,然后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维权索偿,并以此为业的人。
对于职业索偿现象,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1月,金某某以个人名义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此前曾“光顾”的日本料理店,诉讼久保田牌日本清酒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产品,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10倍索偿。2017年11月至12月间,金某某和团伙成员频繁进出广州市内的多家日本料理店,每天少则“光顾”2家,多则“光顾”4家,且每次进店“消费”均点名购买久保田牌日本清酒。不难看出他们“消费”的真实目的。
不可否认,当前部分企业和经营者的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社会监督。全民参与打假,也不失为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个有效渠道。但职业索偿人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坚决规制。如果职业索偿人真正愿意为社会作出贡献,应恪守法律准则,遵守商业道德,不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获取一定的奖励,但绝不是以恶惩恶,追逐不正当利益,违背诚信原则。同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目前假冒伪劣产品仍存的市场状况下,应积极通过引导、规范打假,对市场进行更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管,以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