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征信”评信”“用信”监管闭环
安徽出台两《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报讯 自1月1日起,《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两个《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高院等28个部门联合制定,标志着安徽省正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围绕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明确将全省企业根据信用状况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其依据为政府部门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对不同信用状况的企业,由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措施。对守信企业,在准入环节提供便利,在监管环节给予优化,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在准入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依法在相关领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入。
《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围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将联合惩戒的对象明确为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为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的市场主体。该《办法》提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联合惩戒目录清单,明确严重失信的评判标准和监管惩戒措施以及实施条件、实施机构、法律依据等。对严重失信企业,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资格审核、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6项限制或禁入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该《办法》还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发起、响应以及信息记录程序,要求依托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开展联合惩戒;提出建立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规定了信用修复的申请和处理程序以及信用修复效力。
两个《办法》作为《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配套文件,以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为导向,将信息归集、信用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失信联合惩戒融为一体,依托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构建从“征信”到“评信”再到“用信”的监管闭环,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桩”作用夯实了基础。
□袁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