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
出台首个规范性文件
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近日审议通过,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首个针对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全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应当遵循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合法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办法》明确,全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与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全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政领域的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督促本行业市场主体依法履行信息报送和公示的相关义务,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办法》指出,全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归集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登记信息、行政征收信息、行政给付信息、行政命令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奖励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依法应当归集的其他信息等十项。全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归集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本自治区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信息,由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发送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所属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全区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将应当归集的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归集目录和数据交换标准应当根据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