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2月21日 A9 版)

  北京荣兴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荣兴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及胡国军、北京静雅莲香商贸有限公司及姚亮、北京光辉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及商兴辉、北京一路顺风汽车维修站及相关人员(李少迁、胡宝荣、李廷余)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1号

北京荣兴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3月1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9年2月12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2号

北京静雅莲香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5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9年2月12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3号

北京光辉普乐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4月2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9年2月12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2019〕第4号

北京一路顺风汽车维修站:
  你(单位)于2014年5月2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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