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京工商朝团解字〔2019〕01174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曹启峰
本局于2019年1月17日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京工商朝团强字〔2019〕01174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全部;部分,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1174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骆春青、董俊勇
联系电话:010-8558930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