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合格证抵押相关问题调查与思考
——以湖北省为例


编者按
近年来,汽车经销商将未出售的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已成为行业惯例。这种抵贷行为,虽暂时缓解了经销商的资金压力,但也可能侵害购车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极易增加金融信贷风险。频频发生的消费者不能及时拿到新车合格证导致消费纠纷,根源主要在此。本文以湖北省为例,深入剖析新车合格证抵押引发消费纠纷相关问题,供读者借鉴。
湖北省新车合格证抵押基本情况
根据中消协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情况分析》,车辆合格证抵押问题是引发汽车消费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中消协多次约谈车企、金融机构,支持消费者诉讼,但此类消费纠纷的数量仍居高不下。因经销商(4S店)将家用汽车新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导致消费者在购车后不能及时拿到新车合格证无法上牌照的群体消费纠纷,在湖北武汉、黄石、十堰、荆州、宜昌、襄阳、荆门、鄂州、黄冈、孝感、咸宁、恩施、潜江等地均有发生。近两年来,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新车合格证抵押引发的群体性消费纠纷236件。
黄石市下陆区消保委从2017年3月初开始,陆续接到38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4S店购买家用汽车时,由于4S店未随车向消费者交付新车合格证,导致购买的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消费者多次上门追讨新车合格证,但4S店一再拖延。荆门市消保委仅在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就先后接到120名消费者投诉反映类似问题。投诉高峰期集中在2016年11月,最多的一天,因此类问题投诉到消保委的消费者多达27人。有的车商欠证长达9个月之久,车主先后办理6次临时牌照;有的车商关门跑路失联,消费者索证无门;有的车商采取欺骗手段,交证时间一拖再拖、遥遥无期;更有个别车商对索证消费者进行恐吓。2017年1月,荆门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欠证问题引发消费者群体性围堵事件,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数次发生对峙。
目前,对上述群体性消费纠纷主要采取四种解决方式。第一,对于涉损金额较小的一般性群体纠纷,通过第三方维权机构,组织汽车生产厂商、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面对面协商解决;第二,对于涉损金额较大的群体纠纷,通过有关部门和第三方维权机构开展投诉劝谕、行政约谈等,约谈银行、汽车生产厂商和汽车经销商,推动问题的解决;第三,对于纠纷一方的汽车经销商资金断裂、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营的,通过地方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并购或收购等方式解决问题;第四,帮助和支持消费者通过民事讼诉渠道解决问题。
新车合格证抵押引发的问题
新车合格证抵押带来的风险
新车合格证抵押导致的消费纠纷涉损人数多、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广、调处难度大,极易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消费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汽车经销商故意隐瞒所售车辆的合格证抵押情况,导致消费者所购车辆无法办理登记、上牌,无法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保障。由于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售后是否赎回合格证,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一旦汽车经销商出现经营问题,消费者很难要回合格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严重受损。
银行信贷风险增加。一般情况下,银行办理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并不实际占有车辆本身,车辆仍存放在经销商处。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要件。汽车销售企业一旦将汽车所有权转移或私自销售,银行势必面临空持合格证而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极易造成信贷风险。
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获取贷款,又不影响销售的目的,编造各种理由向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办车辆合格证,有的甚至通过这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类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开展汽车合格证抵押业务面临法律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押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可转让性,二是财产性。汽车合格证系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由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一一对应合格证上载明的汽车。汽车合格证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出厂附属资料,不得转让。由此可见,汽车合格证并不具备成为质押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汽车经销商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办理贷款,以较低的保证金获取银行高额贷款,实际上降低了汽车经销的准入门槛,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对于维护汽车销售市场和谐稳定无疑是重大隐患。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有合格证的商品不能销售,合格证作为商品的附件必须一起交付消费者。从这个角度讲,开展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新车合格证抵押在业内普遍存在的原因
车辆合格证抵押是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融资担保的一种模式。具体而言,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银行三方签订融资协议,约定经销商从银行贷款,向生产厂商采购汽车;生产厂商收到贷款资金后将汽车交付给经销商,并按经销商的指示将合格证交给银行;经销商出售汽车后向银行归还贷款,赎回合格证。这种融资模式最早是从欧美引进的,2000年前后开始在国内汽车销售行业中盛行。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业务与车证分离的汽车销售模式是相伴相生的。如果经销商以汽车作为担保财产办理质押贷款,按照法律规定,合格证和汽车必须同时交付银行。但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不仅会造成销售商难以销售汽车,而且银行需要额外增加人力、场地等成本管理质押的汽车,完全不切实际。如果允许销售商同时保留汽车和合格证,则银行的债权又失去了保障。双方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节约成本,选择车证分离的模式无疑最便捷、最经济。对于经销商而言,采购新车所需资金得以解决;对于银行而言,控制了合格证就可以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支配和使用汽车,从而可以控制贷款风险;对于生产厂商而言,可以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在各方顺利衔接且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新车合格证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确实能实现共赢。
新车合格证抵押频频引发消费纠纷
经销商在销售汽车后能否依约及时向银行还款并赎出合格证,取决于其自身经营状况和诚信度。受生产厂商多销多获利的政策诱惑,或者因为资金周转告急的压力,经销商往往会将销售车款挪作他用,或者继续采购新车,并非一定用销售款向银行赎回合格证。有的经销商甚至用赎回的合格证再次进行贷款。一旦经销商资金链断裂,会很快产生连锁反应:经销商关门停业、卷款跑路;银行贷款难以收回;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因缺少合格证无法上牌上路,陷入用车无牌、退车无望、索证无门的困境。
思考与启示
信息不对称是相关消费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处于相对有利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相对不利地位。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银行三方签订融资协议,新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并各自获取利益,消费者对此却毫不知情。即便相关车辆已经卖给消费者,经销商也不会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合格证被抵押的信息,消费者完全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笔者认为,此类问题可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解决。应要求汽车生产厂商、经销商、银行三方签订融资协议,必须到相应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采取公开、可查询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新车合格证抵押相关信息。这样一来,既方便了金融部门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买与不买、在何处买的最优选择。
诸多因素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灵。面对资本供给不足问题,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和银行凭借各自优势自发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各取所需,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直接表现,也成为行业公开潜规则。
但是,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具体到新车合格证抵押问题上,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有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新车合格证抵押三方协议签订之初,风险与收益在三方内部运转。但当汽车所有权转移至消费者时,消费者成为利益相关方,三方协议是否如约履行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四方面措施,科学制定金融政策,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加强资本供给,缓解供需压力。加强汽车金融产品的供给,缓解目前汽车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降低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对于新车合格证抵押获取贷款的依赖。二是强化源头核审,严控信贷风险。加大对汽车经营者使用汽车合格证办理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审查经销商的资信、相关合格证有效性以及对应车辆所有权状况等,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三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销售行为。依法落实汽车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一并交付新车合格证,坚决杜绝缺证卖车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协作,推动社会共治。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督促车企和经销商披露合格证信息,并提示消费者在购车时关注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购车、科学消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则及时依法维权。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 蔡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