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锦程教育培训虚假广告案分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04日 A4 版)

  开栏的话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互联网金融广告等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并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本报自今日起开设《聚焦典型广告案件》栏目,为各地更好地开展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借鉴的平台,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原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一线锦程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官网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宣传其为“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委培中心”“消防工程师定点委培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师范学校”“官方指定委培中心”,并有“签约保障通过”等内容。
  当事人没有获得任何机构授权,没有取得任何资质,便委托他人编辑并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也未对编辑内容真实性尽到法律责任与义务,导致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没有真实合法的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对培训效果给予承诺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万元。

分析思考
  (一)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界定
  在查办过程中,对于本案当事人发布的内容属于虚假广告还是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判断。
  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共同点是两者都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最终目的且直接或间接依赖于一定形式的信息传播。不同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广告是传播方式,宣传是推销方法和手段。二是指向对象不同。广告对象不特定,宣传的推销对象指向明确。三是影响力不同。广告效果依赖于媒介、自我或者他人影响力,宣传主要依赖于自我影响力。四是宣传客体不同。广告以商品、服务为主,形象为辅,宣传则不一定指向商品或服务。五是危害后果责任不同。虚假广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宣传不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首先,本案中虚假内容针对的是非特定群体。其次,本案中虚假内容、形式、指向均不符合虚假宣传的特征。最后,《广告法》通过规范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制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广告法》定性处罚。
  (二)教育培训类广告存在的普遍问题
  近年来教育培训类广告日益增多,违法广告不断出现。一些培训机构利用搜索平台自然搜索的“技术性”漏洞发布违法广告,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如网络黄页、招聘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利用互联网媒体以新闻形式发布违法广告。有的广告模糊经营业态和行为,规避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审批,比如消防工程师培训就需要人社局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一些培训机构假借公益形式,实施商业目的。有关院校没有尽到社会责任与义务,将学校场地租赁给培训机构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此类培训机构与正规学校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觉。

查办心得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笔者认为查办此类利用互联网自设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对于举报人举报事项要依法、依时限开展调查。其次,应注意网页取证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避免取证出现重大失误和不能证明合法取得等问题。举证责任及举证时限要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证据法。再其次,有涉及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当移转、告知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备案部门,形成合力。最后,利用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厉查处教育培训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陈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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