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77号
当事人:北京清清鸿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3层1305室
注册号:110105013932551
法定代表人:刘战忍
经查北京清清鸿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上股东刘战忍的签字经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编号: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689号)不是本人所签.刘战忍表示对其成为北京清清鸿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1年6月3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听告字〔2018〕第2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为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