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04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9〕第49号

当事人:北京经开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号幸福大厦A座16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52649576
法定代表人:邹海平
  经查:北京经开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6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北京凯达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凯达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上伪造签字取得公司变更登记。2018年1月3日,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华夏物鉴中心〔2017〕文检字第856号):当事人变更时提交的“北京凯达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凯达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上“张静”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经询问张静本人,其称:成为北京经开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撤销当事人2004年7月6日变更登记。
  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撤听告字〔2019〕第5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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